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環保署滾動式檢討管制場所及規模,優先依敏感族群活動場所、大量公眾聚集及頻繁進出者、公立及大型場所,循序漸進管制原則,擬再次公告列管場所擴大管制對象,環保署採取逐批公告方式,分別於103年7月1日、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場所,已納管16類公告場所合計1,500餘家列管場所,其中8成以上為大型場所。
本次新增核定招生人數達200人以上幼兒園、產後護理床數達20床以上之產後護理機構、核定收托人數達35人以上之托嬰中心、地區型醫院、部分政府辦公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000平方公尺之運動健身中心,另整併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場所,爰擬具「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作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理對象之依據。
本公告發布後,新增受列管公告場所依本法應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工作,並給予公告場所義務人一年緩衝期限,設置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實施第一次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以減緩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環保署呼籲公告場所宜儘早作好前揭準備工作,以因應未來實施後,能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規定。
環保署表示,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確實有效改善各類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及環境,將持續依法以穩健方式辦理管制工作,並適時檢討相關管制策略,以達保障國民健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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