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10年7月1日修正發布「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環保署表示,為提升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本辦法配合建立自主管理及導入自動連續監測設施的運用,修正本辦法,並自發布後施行。
環境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鼓勵公私場所自主管理及營造優質室內空氣品質,增訂取得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之公告場所,其定期檢測頻率修為每3年1次及採樣點數得減半計算;而檢測結果之公布方式,可張貼優良級標章於場所出入口供民眾識別;增訂定期檢測應就室內空氣品質污染物不合格項目進行複測即可,並納入維護管理計畫,可減少業者複測成本;另為使業者進一步明瞭自動監測設施相關規範,簡化室內空品質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申請程序,納入設備準確度查核方式、頻率及認可查核單位事項等技術規定統一規範,以作為未來指定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依據。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