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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檢送「校園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指引」1份,建請教育部、教育局/處納入輔導校園維護室內空氣品質 2022-02-23

一、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主管場所改善其室內空氣品質,以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目的。
二、為輔導校園維護室內空氣品質,建請教育部旨揭指引納入主管法規或輔導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共同維護學童健康,重點事項如下:
(一)學校室內空氣品質的改善,首重「源頭管理」,其次為「通風換氣」,並於必要處「設置空氣清淨機或淨化設備」與其他清潔維護措施。

(二)木製建材、板材與木製櫥櫃等,應優先選用有綠建材標章塗料、油漆的傢俱及獲得「綠建材標章」或「環保標章」的產品。
(三)校園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手冊(指引附件二),可適用於校園中其他室內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且較難以藉由自然空氣產生對流之場所,包含:一般上課用教室、專業教室、視聽教室、圖書室以及教師辦公室等,皆為適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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